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 102 年 01 月 31 日)
第7條
測繪成果涉及國家機密者,其機密等級由產製機關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 ,報由權責機關核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提供機關申請使用為原則,非經原核定機關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 攜帶或傳遞至國外。

二、申請應載明保管人姓名、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其領用、保管、使用 及管制,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以實體交付為原則,並於實體上標示機密等級及編號,屬電子資料檔 案者,須以加密技術處理。

四、不得與網際網路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