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 102 年 01 月 31 日)
第5條
依第二條受理測繪成果申請之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 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測繪成果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提供:

一、測繪成果內容依法規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

二、申請範圍與申請使用目的不符者。

三、申請使用目的不符合相關法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