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航攝或遙測申請案件,經審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 應通知辦理單位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 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