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11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航攝或遙測地區範圍圖及第 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攝影航線或影像資料涵蓋圖,應以二萬五千分之一、 五萬分之一或十萬分之一地形圖為底圖描繪之。
前項範圍圖或涵蓋圖之比例尺,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 縮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