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 97 年 06 月 27 日)
第13條
辦理應用測量,應選定涵蓋測區範圍及其毗鄰位置之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 制點作為測量依據。

前項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應依基本測量實 施規則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