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 97 年 05 月 16 日)
第6條
申請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中文測繪業名稱、在我國營業處所、負責人、合 夥人、營業項目、營業設備、營運資金、人員配置、訓練計畫、業務 發展計畫及未來五年財務預測等。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一)外國自然人: 1.外僑居留證及測量技師執業執照之證明文件。 2.經其本國政府證明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

(二)外國公司: 1.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護照或其本 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2.經其本國政府證明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

三、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測量技師、測量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受聘者 ,並應檢附受聘同意書。

四、在我國負責人或合夥人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