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 97 年 05 月 16 日)
第10條
外國人或外國組織經許可從事測繪業務,應受我國法律之限制,並應遵行 下列事項:

一、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港澳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 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進行刺探、蒐集、交付或傳 遞測繪成果。

二、不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之測繪業務。

三、測繪業不得從事與許可營業項目範圍無關之業務,且應於受託實施測 繪之開始日期一個月前,將作業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辦理專案測繪業務者,應由共同合作之我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 構派員全程參與,且應依許可計畫內容進行,並於許可實施期間內完 成。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

五、測繪成果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攜出或傳遞至國外 。

外國人或外國組織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撤銷、廢止其許 可或暫停其從事測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