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9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清理土地類型。

二、法令依據。

三、公告起訖日期及處所。

四、清理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

五、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六、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七、未依限申報或申請登記之處理方式。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通知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