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7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能查明之土地權利人,指下列各 款人員: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為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為現會員或信徒。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 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為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