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4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清理程序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清理土地類型。

二、法令依據。

三、公告起訖日期。

四、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

五、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六、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七、未依限申報或申請登記之處理方式。

八、其他依規定應公告之事項。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所定土地權利 之清理,其公告,免記載前項第四款事項。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所有權以外之土地權利之清理,其公 告,於第一項第四款所載事項外,併予載明土地所有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之清理,其公告,於第一 項第四款所載事項外,併予載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