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36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 款所定身分證明文件或戶籍謄本,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十三 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土地登記謄本或地籍圖謄本,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 免予檢附。

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所定之印鑑證明書,於證明人或同意人親自到場, 並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證明書或同意書內簽名,經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或證明書、同意書經公證、認證 或地政士簽證者,免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