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26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 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空白、缺漏或僅有一字,或姓名與戶籍所載 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認定與土地登記簿所載為同一自然人或法 人有疑義。

二、登記名義人之登記住址記載空白、無完整門牌號、與戶籍記載不符, 或以日據時期住址登載缺漏町、目、街、番地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