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23條
神明會土地之權利人依前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

二、規約。但無規約者,免附。

三、管理人備查文件。但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尚未依規定選任新管理人 者,免附。

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及土地清冊。

前項規定,於權利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者,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