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21條
神明會申報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規定向登記機關申 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或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 有者,登記機關應於辦竣登記後,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民政 機關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