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案件後,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

一、依法不應發給。

二、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權利關係人間涉有私權爭執。

三、不能補正或屆期仍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