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代為標售之土地,於決標或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登記為國有前,權利人依本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者,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