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29 日)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 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下列方式辦理價金發給作業:

一、價金以匯款方式發給者,應填具領款單交保管處所匯入權利人帳戶。

二、價金以開立支票方式發給者,應填具領款單交權利人持憑向保管處所 領取支票。

保管處所兌付前項領款單時,應核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領款單 上所蓋印鑑及領取人之身分無誤後,辦理匯款或支票給付作業,並於作業 完成後,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