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29 日)
第8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如有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 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規定不予發還保證金予得 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之情形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該不予發 還之保證金依下列原則於專戶存管,於土地權利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 一併加計儲存於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一、土地屬決標並經得標人繳清價金之情形者,應與土地之保管款併同存 入專戶。

二、土地屬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之情形者,應與第二次標售同批其他 決標土地之保管款併同存入專戶。但第二次標售同批未有決標之土地 者,應於第二次標售完畢後,即於專戶存管。

前項於專戶存管保證金之作業程序,準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依該作 業程序繕造保管清冊及辦理公告並通知權利人時,其應記載事項,準用第 四條第二項、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專戶儲存之保證金,於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期間屆滿,應併專戶 儲存之保管款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 庫;於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期間屆滿後,準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