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29 日)
第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保管款存管作業,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 按每批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於得標人、優先購買權人或申請人繳 清價款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保管款整批存入專戶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