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29 日)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及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及 權利範圍。

二、保管原因及事實。

三、保管款名稱及金額。

四、專戶名稱。

五、保管處所名稱及地址。

六、保管款儲存日期及保管款存入編號。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八、權利人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