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29 日)
第4條
保管款存管作業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繕造保管清冊,以清冊之總金額填具國 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將該總金額存入專戶,並於存入後即將保管 款儲存日期及存入編號記載於保管清冊,除留存外,並送保管處所一 份。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保管款存入專戶後,應於代為標售或代 為讓售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三 個月及刊登政府公報,並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 續三日,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電 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其能查明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 告時以雙掛號或其他得收取回執之方式一併通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公告、通知權利人或利害關 係人後,應將公告、通知之日期記載於前項第一款自行留存之保管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