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29 日)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專戶及保管款利息專戶存管款項之收支,除 每月與保管處所提供之對帳單核對外,並應至少每半年自地籍清理管理系 統產製保管款專戶管理表,加強對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