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29 日)
第10條
權利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經二次標售未完成標售而囑 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價金,其應納稅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 依前條規定發給價金前,洽保管處所自專戶撥款代為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