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 97 年 02 月 18 日)
第3條
地籍清理獎金之分配,以依本條例辦理地籍清理工作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主辦單位、登記機關及其他協助機關(單位)之在事人員為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