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6條
標售土地第一次標售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應自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第二次標售公告。但有 停止標售、暫緩標售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其原因消滅前之期間不予計算。

前項第二次標售公告,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