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公告標售當時土地市價或建築改良物徵 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應納稅賦,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標售底價。

標售土地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 價再行辦理第二次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第一次標售底價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