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土地之程 序如下:

一、分類編造標售土地清冊。

二、訂定投標須知。

三、公告標售。

四、受理投標。

五、開標、審標及決標。

六、通知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繳交價款並發還未得標人繳交之保證金。

七、書面點交並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