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地籍清查工作程序如下,必要時,得實地 調查:

一、清查現行地籍資料庫,並查閱日據時期及光復後土地登記簿、土地臺 帳、連名簿、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共有人名簿、登記 申請書與其附件、建物填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逐筆清查土地權利, 土地地籍清查程序表如附表一,並依第三條規定予以分類;必要時, 得向相關機關查對資料。

二、依前款分類之土地地籍及相關資料,應登錄於地籍清查表如附表二。

清查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土地地籍時,應排 除地籍資料庫非屬本辦法清查範圍之祭祀公業、寺廟或宗教團體及已知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自然人及統一編號之法人等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