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 97 年 02 月 05 日)
第8條
依本辦法贈與之公有土地,於寺廟或宗教團體解散及依法廢止、撤銷登記 或設立許可時,其歸屬應依章程之規定。無章程或章程未規定者,應歸屬 寺廟所在地或宗教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前項寺廟或宗教團體章程,不得規定其依本辦法受贈與之土地歸屬於自然 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