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 97 年 02 月 05 日)
第7條
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依本辦法申請贈與之公有土地,不得 買賣、交換、贈與、信託或以其他方式為所有權之移轉。但經其主管機關 審查同意移轉為其他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前項限制事項,應註記於土地登記簿。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承受公有土地者,仍應受同項規定限制及依該項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