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 97 年 02 月 05 日)
第4條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 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申報期間內,向公有土地管理機 關為之:

一、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完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四、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權利證明文件。

五、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稱及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寺廟或宗教團體之設置沿革。

三、申請贈與土地之標示。

四、登記為公有土地之沿革、原因。

五、日據時期迄今土地管理、使用或收益情形。

六、非屬公共設施用地。

七、土地使用現況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