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 97 年 02 月 05 日)
第3條
本條例施行時為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之公有土地,合於下列 各款情形者,得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

一、日據時期經移轉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 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本條例施行時已登記為公有者。

二、自日據時期即為該寺廟、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且申請贈與時 仍由該寺廟、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

三、非屬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