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 97 年 02 月 05 日)
第2條
申請贈與公有土地之寺廟或宗教團體,應為於日據時期已存在,且申請贈 與時,為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已依法登記之宗教性質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