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 97 年 01 月 28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測繪業,得定期辦理優良測繪業評選,並於評選活動 開始前三個月公告之。

前項公告內容應包括評選類別、獎勵名額、成績評定及獎勵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