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 97 年 01 月 17 日)
第4條
前條第六款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參考系統。
二、投影方式。
三、資料來源及時間。
四、發行者。
五、發行日期。
六、其他經地圖編印機關(構)認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