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 97 年 01 月 17 日)
第4條
前條第六款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參考系統。

二、投影方式。

三、資料來源及時間。

四、發行者。

五、發行日期。

六、其他經地圖編印機關(構)認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