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96 年 11 月 30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定期實地查對,每年應至 少施行一次;遇有天然災害,應隨時查對,並將查對紀錄層報中央主管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