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96 年 11 月 30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勘查或測量事項,須遷 移或拆除地上物時,應於測量標施測或設置必要之範圍內擇其損失最少之 處所及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