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96 年 11 月 30 日)
第3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實施計畫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測量計畫 ,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辦理測量機關。

三、計畫範圍及經費。

四、計畫目的及依據。

五、計畫期程。

六、計畫內容及項目;其項目應敘明採用之坐標系統、與上級控制點之聯 測、實施步驟等。

七、作業方法及使用儀器。

八、施測等級及作業精度。

九、資料格式、成果檢查及管理;其成果檢查及管理應敘明資料格式、成 果檢查機制、後續維護管理等。

十、計畫預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