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96 年 11 月 30 日)
第14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測繪業負責人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或測量 員有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其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內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