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96 年 11 月 30 日)
第10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二年以上實務經驗,指實際從事基本測量或應 用測量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在政府機關、軍事機關、公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 具載明任職職務之服務證明書。

(二)在依法登記之開業技師事務所、測量工程業、測繪業、營造業、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從事測量工作者,應繳驗該事務所 、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 務證明書。

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工作或計畫之名稱、範圍、經費及所任 之工作職稱、項目、起訖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