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 96 年 11 月 20 日)
第5條
符合前條資格之測繪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評選。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依儀器設備、技術能力、品質、 價格或其他應要求之事項評選決定受託測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