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 96 年 11 月 20 日)
第4條
地政機關需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時,應將委託業務範圍、工作項目、法規依 據、評選決定之程序、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