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潮位站及深度原點作為深度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 為訂定深度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水深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深度系統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