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重力基準站及絕對重力點作為重力基準,並將其測量 成果作為訂定重力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重力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力系統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