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潮位站及水準原點作為高程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 為訂定高程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正高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高程系統為依據, 並以二○○一高程系統(TWVD2001)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