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基本控制測量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21條
重力點之選點,應設置於地質條件穩定、附近無經常明顯震動或無電壓、 磁場、質量異常之位置,並以優先共用沿測設路線之既有基本控制點為原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