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總則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家建設、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需要及國土變遷情形 ,釐訂實施計畫辦理基本測量。

前項實施計畫應分送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