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基本控制測量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17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如下:

一、點位清查、選點及埋點。

二、網形設計及精度評估。

三、作業規劃。

四、儀器裝備校正。

五、觀測及計算。

六、精度及變動量分析。

七、調製成果圖表。

八、建檔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