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5條
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證明書損壞或滅失,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敘明其損壞 或滅失原因,檢附第二條之相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 。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準用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