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4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受理申請,經審查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發給 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證明書。不符合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前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審查認可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